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38號上訴人萬錦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律師被上訴人丙○○
甲○○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已於98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2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請兩造先就①系爭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起算點②不當得利金額陳述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邱琦法官呂太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董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