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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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建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上字第23號上訴人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上訴人虹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宛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
陳明律師被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馬惠達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11月13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張家瑛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