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司調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司調字第3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僅載相對人 尹惠敏 、尹**等,並聲請調取被繼承人 陳金蓮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等。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確定相對人,亦無法為合法送達文書。嗣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07年2月23日函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7日內補正相對人姓名、被繼承人陳金蓮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該裁定業於同年3月7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致無從進行調解程序,顯然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請,堪認為不能調解,爰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