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27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上訴人即原告虹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宛玲 共同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馬惠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41,539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81,3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