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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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 柳秀枝 相對人 陳昆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5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7-98頁),可知聲請人105年度僅有所得新台幣5000元,其無資力之主張,應堪採信。復依其提起本件上訴之意旨,尚非顯無理由,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蔡雅惠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呂宬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