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6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顯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191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