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449號異議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台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449號裁定聲明異議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聲明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對民國104年12月24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449號以其抗告不合法駁回之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就上開裁定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法院於104年1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4日、3日分別送達異議人魏高明、廖秀松,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異議人逾期而未補正,有原法院及本院之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11、15頁),本院於104年12月24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於法無違。異議意旨空言指摘本院上開裁定不當,自有未合,應予駁回。至異議人聲請法官迴避部分,已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75至202號、105年度聲國字第16至23號於105年2月26日裁定駁回在案,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青蓉法官王幸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