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陳義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2年9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75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2年9月27日起至112年9月2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1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期限自91年
9月9日起至106年9月9日止,詎相對人陳義樹自104年11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230,30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授信增補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5年3月24日雲院通非平決105年度司拍字第27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05年3月28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2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褒忠鄉│忠興││220│建│86│全部│重測前: 埔姜 崙段235-4地號││0│││││││││││1││││││││││├─┼───┼────┼───┼───┼────────┼─┼──────┼───────┼─────────────────┤│0│雲林縣│褒忠鄉│忠興││221│建│33│全部│重測前:埔姜崙段235-41地號││0│││││││││││2││││││││││└─┴───┴────┴───┴───┴────────┴─┴──────┴───────┴─────────────────┘┌──────────────────────────────────────────────────────────────┐│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27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範圍││├─┼───┼───────┼───────┼───────┼─────┼──┼──┼──────┼──────┼──────┤│0│50│雲林縣褒忠鄉忠│雲林縣褒忠鄉中│住家用2層加強│一層44.69│98.3│││全部│重測前:埔姜││0││興段220地號│正路褒忠市場17│磚造│二層53.61│0││││崙段建號103││1│││號│││││││號│├─┼───┼───────┼───────┼───────┼─────┼──┼──┼──────┼──────┼──────┤│0│119│雲林縣褒忠鄉忠│雲林縣褒忠鄉中│住商用2層加強│一層21.09│68.9│││全部│重測前:埔姜││0││興段220地號│正路171巷18號│磚造│二層35.21│6││││崙段建號411││2│││││騎樓12.36│││││號│└─┴───┴───────┴───────┴───────┴─────┴──┴──┴──────┴──────┴──────┘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再具狀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