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3號聲請人 陳汝煌
包建 萍相對人 張哲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擔保第三人 趙宗昌尚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墊款及保證所生之債務,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5,500,000元之抵押權,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請人執有第三人趙宗昌、尚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4月8日共同開立,面額各為15,000,000元、2,000,000元,合計17,000,0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兩紙,約定清償日期為104年7月7日,詎屆期第三人趙宗昌、尚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償還,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5年4月8日雲院通信非決105年度司拍字第43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趙宗昌、 林美鈺 、尚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 惟渠 等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4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古坑鄉│草嶺││1-1183│建│970.00│全部│債權比例:││0│││││││││陳汝煌17分之15││1│││││││││ 包建萍 17分之2│├─┼───┼────┼───┼───┼────────┼─┼──────┼───────┤││0│雲林縣│古坑鄉│草嶺││1-1185│建│255.00│全部│││0│││││││││││2││││││││││├─┼───┼────┼───┼───┼────────┼─┼──────┼───────┤││0│雲林縣│古坑鄉│草嶺││1-3161│建│30.00│全部│││0│││││││││││3││││││││││├─┼───┼────┼───┼───┼────────┼─┼──────┼───────┤││0│雲林縣│古坑鄉│草嶺││1-3162│建│95.00│全部│││0│││││││││││4││││││││││└─┴───┴────┴───┴───┴────────┴─┴──────┴───────┴───────────────┘┌────────────────────────────────────────────────────────────┐│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43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單位:平方公尺)│││││││││││││││││││├─────┬───┼──┬──────┤││││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各層│合計│名稱│面積(單位:││考││號││││屋層數││││平方公尺)│範圍││││││││││││││├─┼───┼───────┼───────┼───────┼─────┼───┼──┼──────┼───────┼──┤│0│3│雲林縣古坑鄉草│雲林縣古坑鄉草│商業用5層鋼筋│一層627.13│2560│水塔│25.00│全部│債權││0││嶺段1-1183、1│嶺路35之1號│混凝土造│二層627.13│.52│倉庫│14.56││比例││1││-1185│││三層627.13│││││:│││││││四層627.13│││││陳汝│││││││五層52.00│││││煌17││││││││││││分之││││││││││││15││││││││││││包建││││││││││││萍17││││││││││││分之││││││││││││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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