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35號原告 任韶俞 被告 陳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
被告應自民國一0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0七年二月十五日止,於附表二所示清償日,按期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伍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35萬元(本院卷第13頁)。嗣於民國105年2月22日準備程序當庭減縮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30萬元(本院卷第51頁),並於105年3月14日準備程序當庭更正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㈡被告應自105年4月15日起至107年2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原告各5萬元(本院卷第126至128頁),核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變更,揆諸前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曾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於104年初陸續向伊借款135萬元(下稱系爭借款),由伊自中華郵政虎尾郵局臺灣銀行虎尾分行帳戶內陸續提領現金後,交付予被告收受,兩造間約定借款期限自104年12月15日起至107年2月15日止,被告按月於每月15日清償5萬元予原告,被告並書立借據及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26紙予伊。豈料被告僅清償104年12月15日到期的借款5萬元後,即未依約按期清償,迄今尚有本金130萬元未獲清償。雖附表一所示之本票有部分尚未到期,惟被告除清償104年12月15日到期的借款
5萬元外,均未清償其他已屆期之系爭借款債務,原告自有預為請求之必要,並就未到期之部分提起將來給付之訴,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系爭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對於被告有系爭借款債權,被告有本金130萬元尚未清償等語,業據其提出本票影本26紙、中華郵政虎尾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臺灣銀行虎尾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借據翻拍畫面2份、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本院卷第21至37、55至73、97至111頁)等件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被告自認上開事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又將來給付之訴,係指債權已確定存在,僅給付期限尚未屆至,請求權尚未到期,因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而得先行起訴,請求命於將來給付期限屆至時為給付之訴訟,非謂就給付期限尚未屆至之債務,得請求為現在全部給付之判決。承上,被告應於附表一所示本票所載到期日,即自105年1月15日起至107年2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清償5萬元,雖於原告起訴時,系爭借款之清償期有部分尚未屆至,然被告迄今未清償已屆期部分之系爭借款債務,且被告於本件準備程序、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顯無依約返還系爭借款之意願,而有預為請求之必要,又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系爭借款債務之清償期均已屆至,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20萬元,並自105年5月15日起至107年2月15日止,於附表二所示清償日,按期給付原告各5萬元,應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王萬金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金雅芳附表一:
┌─┬───────┬─────┬───────┬─────┐│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本票號碼││號│(民國)│(新臺幣)│(民國)││├─┼───────┼─────┼───────┼─────┤│││││││1│104年11月17日│50,000元│105年1月15日│TH542503│││││││├─┼───────┼─────┼───────┼─────┤│││││││2│104年11月17日│50,000元│105年2月15日│TH542504│││││││├─┼───────┼─────┼───────┼─────┤│││││││3│104年11月17日│50,000元│105年3月15日│TH542505│││││││├─┼───────┼─────┼───────┼─────┤│││││││4│104年11月17日│50,000元│105年4月15日│TH542506│││││││├─┼───────┼─────┼───────┼─────┤│││││││5│104年11月17日│50,000元│105年5月15日│TH542507│││││││├─┼───────┼─────┼───────┼─────┤│││││││6│104年11月17日│50,000元│105年6月15日│TH542508│││││││├─┼───────┼─────┼───────┼─────┤│││││││7│104年11月17日│50,000元│105年7月15日│TH542509│││││││├─┼───────┼─────┼───────┼─────┤│││││││8│104年11月17日│50,000元│105年8月15日│TH542510│││││││├─┼───────┼─────┼───────┼─────┤│││││││9│104年11月17日│50,000元│105年9月15日│TH542511│││││││├─┼───────┼─────┼───────┼─────┤│││││││10│104年11月17日│50,000元│105年10月15日│TH542512│││││││├─┼───────┼─────┼───────┼─────┤│││││││11│104年11月17日│50,000元│105年11月15日│TH542513│││││││├─┼───────┼─────┼───────┼─────┤│││││││12│104年11月17日│50,000元│105年12月15日│TH542514│││││││├─┼───────┼─────┼───────┼─────┤│││││││13│104年11月17日│50,000元│106年1月15日│TH542515│││││││├─┼───────┼─────┼───────┼─────┤│││││││14│104年11月17日│50,000元│106年2月15日│TH542516│││││││├─┼───────┼─────┼───────┼─────┤│││││││15│104年11月17日│50,000元│106年3月15日│TH542517│││││││├─┼───────┼─────┼───────┼─────┤│││││││16│104年11月17日│50,000元│106年4月15日│TH542518│││││││├─┼───────┼─────┼───────┼─────┤│││││││17│104年11月17日│50,000元│106年5月15日│TH542519│││││││├─┼───────┼─────┼───────┼─────┤│││││││18│104年11月17日│50,000元│106年6月15日│TH542520│││││││├─┼───────┼─────┼───────┼─────┤│││││││19│104年11月17日│50,000元│106年7月15日│TH542521│││││││├─┼───────┼─────┼───────┼─────┤│││││││20│104年11月17日│50,000元│106年8月15日│TH542522│││││││├─┼───────┼─────┼───────┼─────┤│││││││21│104年11月17日│50,000元│106年9月15日│TH542523│││││││├─┼───────┼─────┼───────┼─────┤│││││││22│104年11月17日│50,000元│106年10月15日│TH542524│││││││├─┼───────┼─────┼───────┼─────┤│││││││23│104年11月17日│50,000元│106年11月15日│TH542525│││││││├─┼───────┼─────┼───────┼─────┤│││││││24│104年11月17日│50,000元│106年12月15日│TH542528│││││││├─┼───────┼─────┼───────┼─────┤│││││││25│104年11月17日│50,000元│107年1月15日│TH542529│││││││├─┼───────┼─────┼───────┼─────┤│││││││26│104年11月17日│50,000元│107年2月15日│TH542530│││││││└─┴───────┴─────┴───────┴─────┘附表二:
┌─┬───────┬─────┐│編│清償日│應給付金額││號│(民國)│(新臺幣)│├─┼───────┼─────┤│1│105年5月15日│50,000元│││││├─┼───────┼─────┤│2│105年6月15日│50,000元│││││├─┼───────┼─────┤│3│105年7月15日│50,000元│││││├─┼───────┼─────┤│4│105年8月15日│50,000元│││││├─┼───────┼─────┤│5│105年9月15日│50,000元│││││├─┼───────┼─────┤│6│105年10月15日│50,000元│││││├─┼───────┼─────┤│7│105年11月15日│50,000元│││││├─┼───────┼─────┤│8│105年12月15日│50,000元│││││├─┼───────┼─────┤│9│106年1月15日│50,000元│││││├─┼───────┼─────┤│10│106年2月15日│50,000元│││││├─┼───────┼─────┤│11│106年3月15日│50,000元│││││├─┼───────┼─────┤│12│106年4月15日│50,000元│││││├─┼───────┼─────┤│13│106年5月15日│50,000元│││││├─┼───────┼─────┤│14│106年6月15日│50,000元│││││├─┼───────┼─────┤│15│106年7月15日│50,000元│││││├─┼───────┼─────┤│16│106年8月15日│50,000元│││││├─┼───────┼─────┤│17│106年9月15日│50,000元│││││├─┼───────┼─────┤│18│106年10月15日│50,000元│││││├─┼───────┼─────┤│19│106年11月15日│50,000元│││││├─┼───────┼─────┤│20│106年12月15日│50,000元│││││├─┼───────┼─────┤│21│107年1月15日│50,000元│││││├─┼───────┼─────┤│22│107年2月15日│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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