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再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再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再抗字第17號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18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元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本院109年度勞抗字第28號、109年5月12日本院109年度勞抗字第2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各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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