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04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7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