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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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小字第1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江德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3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零貳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
貳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