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保險小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保險小字第11號
原   告  葉王秀媚
訴訟代理人  王美月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訴訟代理人  黃杉睿
訴訟代理人  何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關於原告請求之金額為何,仍有查明之必要。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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