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2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熊珮君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熊珮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熊珮君(一)因詐欺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0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並經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627號上訴駁回確定。(二)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0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485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280號上訴駁回確定。上開(一)(二)之罪,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其於民國105年1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此有該部矯正署105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50179899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張永宏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誠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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