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55號原告 高春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乃維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5,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