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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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60號原告 楊志鋒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 律師
鄭伊純 律師被告 高春木
楊江興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330,000元,因係請求給付非臺幣,自應以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04年6月10日起訴,有蓋用於其民事起狀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而該日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5.036元,有臺灣銀行單一幣別歷史匯率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故此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1,880元(330,000元×5.036=1,661,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