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308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曉惠 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800元,第3項聲明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500,合計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陳繼先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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