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02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1年1月4日起至92年11月10日止,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30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調偵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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