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更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訴更字第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第二項聲明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二者合計新台幣9,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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