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0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0506號聲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桓綸交通有限公司楊叡軒李立賢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若桓綸交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應具狀更正為最新之代表人。
二、相對人楊叡軒、李立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桓綸交通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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