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隆軒被告李嘉宏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林隆軒、李嘉宏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隆軒、李嘉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葉芮羽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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