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7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全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61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吳明全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拾捌包(驗餘淨重柒點壹玖公克,含空包裝袋陸拾捌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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