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81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陳詩林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81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