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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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554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陳艾妮 即 馮春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元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艾妮原名馮春梅,於民國92年09月22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約定利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7萬元0.2%按月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94年8月3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74,681元。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