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花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花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花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簡力王 被告 陳金德
林子崴 上列被告等因101年度花簡字第7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陳金德、林子崴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寶樺
法官林恒祺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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