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8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
97年度速偵字第38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捌台、計算機壹台、傳真簽單陸張及多支互碰總支收速見表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霜股
97年度速偵字第3878號被告甲○○男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縣大里市○○路146號居臺中市南屯區○○○街5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自民國97年8月23日起至97年8月26日止,擔任六合彩組頭,提供其位在臺中市南屯區○○○街53號居所,作為簽賭場所,以傳真機接受不特定賭客簽賭下注,並與賭客對賭,而經營俗稱「六合彩」之賭博。其賭法係賭客依照香港六合彩號碼簽注,每注如簽注新台幣(下同)100元實收77或78元,以核對香港六合彩每星期二、四、六開出之中獎號碼決定輸贏,且區分為「港特」、「台號」等不同賠率玩法與簽注之賭客對賭,賭客如簽中,每注港特可獲得3600元之彩金,每注台號則可獲得9至26倍不等之彩金,如未簽中,所繳交之賭金則悉數歸甲○○所有,而以此從中牟利。嗣於97年8月26日19時30分許,為員警持搜索票至上開處所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傳真機8台、計算機1台、傳真簽單6張及多支互碰總支數速見表乙本等物。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傳真機8台、計算機1台、傳真簽單6張及多支互碰總支數速見表乙本等物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刑事判決參照)。準此,被告在上開同一地點,密集招徠不特定民眾下注簽賭六合彩,其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態樣,自屬上開說明中具有預定數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之性質,屬法律上之集合犯,自應評價為包括一罪。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嫌、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及同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扣案之傳真機8台、計算機1台、傳真簽單6張及多支互碰總支數速見表乙本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檢察官周佩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林雅慧參考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