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二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二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勝本不銹鋼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南台中│九十二年八月十日│壹萬零捌佰玖拾貳│0000000││││ 楊勝童 │分行││元│││├─┼─────────┼─────────┼───────────┼────────┼────────┼──┤│2│永勝機械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北台中│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貳萬貳仟陸佰伍拾│0000000││││ 劉倉輝 │分行││捌元│││├─┼─────────┼─────────┼───────────┼────────┼────────┼──┤│3│山富機械廠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南豐分│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壹萬捌仟肆佰叁拾│0000000││││ 鄭茂男 │行││元│││├─┼─────────┼─────────┼───────────┼────────┼────────┼──┤│4│青億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貳拾萬零捌佰零玖│0000000││││司蔡青│行││元│││├─┼─────────┼─────────┼───────────┼────────┼────────┼──┤│5│允辰機械工業有限公│台灣銀行復興分行│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叁仟叁佰陸拾元│0000000││││司 陳陽明 ││││││├─┼─────────┼─────────┼───────────┼────────┼────────┼──┤│6│東頡企業股份有限公│豐原信用合作社中山│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陸仟壹佰肆拾元│0000000││││司蔡木火│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