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18號
原 告 卓其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雪堂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2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扣除前繳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3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