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9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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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921號債權人 郭璧 如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亦巧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仍應釋明。至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而言。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亦巧發支付命令,未提出債務人陳亦巧應負給付義務之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7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5年7月26日民事陳報狀,亦未提出債務人陳亦巧應負給付義務之相關證明文件,自難認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亦巧間有債權債務存在,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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