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38號上訴人 張耀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培基 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貳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