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6508號債權人彰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創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仕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清償日翌日起算)。
㈡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
203條之規定,利息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㈢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