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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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6495號債權人 張淑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沛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臺端聲請狀所附租賃契約所示,月租金為新臺幣15,000
元,惟請求原因事實欄一所載請求租金為39,000元,存證信函催告金額為30,000元,二者不相符,請確認積債務人所積欠租金之金額。
㈡請確認請求水費之金額究為新臺幣303元,抑或為新臺幣
418元?㈢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之女安親費用新臺幣12,400元,債權人
應釋明仕苑文理短期補習班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若為合夥,債權人應為補習班而非債權人張淑惠,則債權人應撤回該金額之請求,另案聲請)㈣請就上述應更正事項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㈤請提出債權人林沛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