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全字第5號
聲 請 人 巨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豪
相 對 人 誠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翁湫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5日所為
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相對人「承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誠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以裁定更正之;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
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祇須為
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雖
原告起訴所主張被告之姓名或名稱錯誤,並經法院對於姓名
或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裁判,仍應有上開法條之適用(最高
法院69年台職字第3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將相對人「誠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誤寫
為相對人「承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業經聲請人提出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之錯誤
,不影響於當事人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認定,屬於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