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36號
原   告  金曉羚
       余惠娟
       謝孟芳
       楊雅雯
兼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芃葳
兼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威竹
原   告  吳逸民
被   告 優派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美
訴訟代理人  陳惠蘭
       林子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8日下午4時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李芃葳、謝孟芳、吳逸民、楊雅雯應補正請求差旅費之
日期、時間、出差事由及地點。
三、被告應補正㈠提出原告7人各於102年度9月份之請求、出勤
明細紀錄(含請假日期、起迄時間、假別、時數、事由等)
㈡說明原告金曉羚「通訊津貼600元」是否為經常性給付。
㈢說明扣減原告謝孟芳二代健保新台幣19元之事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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