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4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陳麗玢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執行羈押,查本案已審結,被告如能覓保,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提出新臺幣6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楊博欽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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