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署押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署押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犯偽造署押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五五三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三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為有期徒刑五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筱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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