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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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4519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卷附信用卡申請書所示,債務人為 江政頴 ,並非本件債務人甲○○,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甲○○最新戶籍謄本,以明其與江政頴是否為同一人,此項裁定已於96年6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汪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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