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5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尚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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