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641號
上 訴 人  孔祥科
被 上訴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0年11月8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具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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