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4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下稱聲請人)聲請調閱本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728號妨害性自主一案卷內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錄音檔(檔案)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5月30日以107年度侵訴字第4號判決有期徒刑
8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7年10月24日以10
7年度侵上訴字第728號判決駁回上訴,該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於108年1月9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9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聲請人所聲請者,非屬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之法庭錄音、錄影,且聲請人遲至109年12月28日始具狀聲請送達本院,有本件聲請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距前開判決確定日已逾6個月,並非在法定聲請期間內提出,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調閱(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檔案,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弘能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芬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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