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06號原告甲○○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2萬6,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