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22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仲玟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823元,應繳裁
   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件及繕本一份,上開準備書狀應提出被告消
   費明細資料,並就被告聲明異議狀內容提出說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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