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258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威龍
  被   告  劉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258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1月24日上午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99年12月1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玉心
  書 記 官 莊惠如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
零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1年22月25日與其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並領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且應依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清或
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若遲延付款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應另按年息19.97%計算利息。詎被告迄98年8月止尚積
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消費款新臺幣(下同)40,052元、其
中本金37,062元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
定書、約定條款、歸戶基本資料查詢、單月帳務資料查詢、
消費明細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莊惠如
法官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莊惠如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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