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交簡上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簡上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94年度苗交簡字第239號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檢察署94年度撤緩偵字第11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並未敘明其上訴之理由,亦未提出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於審判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
3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魏宏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李太正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