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沅蓁 (原名: 吳鎂均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估算,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元(計算式:【1+1】×34×10=68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並成立債務清償方案後悔諾,請分別提出說明如下:
(一)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三)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等其他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條、其他收入證明、補助證明或毀約期間之年度所得資料)。
(五)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三、聲請人民國104年6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及提出聲請前2年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若為薪資轉帳其上並應註記)、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每月聲請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膳食費、電話費、水電瓦斯費、日常生活費)。
五、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聲請人如有所提財產目錄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1名子女之生父就該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該子女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另據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人稱該子女重度殘障,請提出相關診斷證明書、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等相關文件。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