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50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理人 楊良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志寬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5,968元,聲請人繳納裁判費1,000元,故應補繳1,000元之裁判費。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貸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八條第五項「積欠貸款本息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故本件聲請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時,雖債務人已死亡,仍應提出對其繼承人催告之相關證明文件。(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