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102號聲請人 蔡淑妃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依票據法第19條第1項,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及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之規定。據聲請狀所附之存證信函所載,蔡淑妃已將本票交付予 吳江宗 收執,是請具狀更正本件聲請人為吳江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