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護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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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續安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護字第6號聲請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明財 相對人莫○○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莫△△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當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莫○○(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9月及10月間,2次接獲通報,相對人身體有多處管教致傷痕跡,經訪查結果,相對人與母親及繼父同住,因生活相處、相對人個性特質、課業及餐食習慣、管教問題及相對人對父母服從性不足等因素,而受繼父責打成傷,相對人母親未能有保護行為,並認為處罰原因為相對人犯錯之故,聲請人據以開案輔導,於家庭處遇期間,相對人母親及繼父對於相對人個性行為無法接受且照顧意願低落,平日以工作繁忙為由,提供相對人麵包或冷飯團果腹,年節期間亦無法兼顧相對人對家庭溫暖之需求,堅持出養及期待由政府安置相對人,拒絕提供相對人穩定家庭照顧環境,而相對人年僅7歲,需穩定生活照顧環境,相對人母親照顧意願低落,亦無替代性照顧或支持人力方案,且繼父與相對人關係緊張,相對人母親之婆家亦拒絕接納相對人,相對人生父則在服刑中,非提供緊急安置則相對人將無處安身,為確保相對人生命安全與受照顧權益,遂於101年1月20日將相對人予以緊急安置,並依法聲請准予繼續安置3個月。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已據其提出新竹市政府個案摘要表
1份、戶政個人資料查詢作業2份及照片13張附卷可稽,核與其上開主張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母親及繼父確有疏於照顧子女、缺乏親職觀念之情,而相對人生父現在監服刑中,家庭及親友資源薄弱,為保護相對人生命、身體安全,確有繼續安置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揆諸首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毓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