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21號上訴人綠麗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正
之1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唐文賢 因100年度訴字第1521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心怡